貳、 錄取人員權利義務(請務必詳閱)
一、 實習(正取生及備取生)
本甄試錄取人員(正取及備取)須於108年7月1日至8月30日(大學三年級升大學四年級暑假期間)至本公司完成暑期實習,實習期間給予實習津貼4萬6千2百元整;實習未通過者,取消錄取資格。
二、 請領獎學金(正取生或經遞補為正取之備取生)
本甄試錄取之正取生或經遞補為正取之備取生,得依「大學三年級下學期成績」及「大學四年級上學期成績」領取獎學金至多8萬元;任一學期成績未符合本公司規定者,除取消錄取資格外,並須一次返還已領之獎學金。
三、 就業①(正取生或經遞補為正取之備取生)
本甄試錄取之正取生或經遞補之備取生經實習合格,並取得應領之獎學金者,於畢業後(男性服畢兵役)應持「大學四年級下學期」成績依本公司指定日期、地點及服務機構報到,進用人員自報到之日起,具須連續服務滿2年之服務義務;大學四年級下學期成績未符合本公司規定、未依期限報到或未連續服務滿2年,須返還已領之獎學金(除未連續服務滿2年依比例返還外,其餘須一次返還已領之獎學金)。
四、 就業②(備取生)
本甄試錄取之備取生,得持符合本公司規定之「大學四年級下學期」成績,保留進用資格至109年12月31日,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及職務出缺情形,依序通知報到,惟於本公司通知期限內未報到或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者,失其效力。備取人員報到後,無須連續服務滿2年之義務。
五、 進用人員自報到之日起,5年內不得申請調動服務機構與工作地區。
六、 前開所謂本公司規定各學期成績標準,指各學期操行成績達80分(或A-)以上,且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75分(或B)以上或名次在班級排名前30%,及大學期間未受學校記過以上處分。
七、 詳細內容請參考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獎學就業計畫」。